《崇川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奖励 实施办法》

发布者:王玉萍 发布时间:2022-03-28 浏览次数:9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队伍的需求,培养、引进一批服务我区产业发展,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调动用人单位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工作中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奖励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求的紧缺型技能人才,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能手、技能大奖等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区人社局备案培养计划的辖区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资金在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获评高技能人才需在辖区累计参保1年以上)。

1.用人单位通过自主培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按照1000/人、2000/人和5000/人的标准给予单位奖励。

2.用人单位培养推荐职工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前六名或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给予单位10万元/项目一次性奖励;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三名或获得江苏省技术能手称号,给予单位5万元/项目一次性奖励;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取得第一名或获得南通市技术能手称号,给予单位1万元/项目一次性奖励。(以上技能竞赛均需由人社部门主办或参与)

3.用人单位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并且有职工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首席技师;获得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称号的,均按其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11配比给予一次性区级奖励。

4.获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大师工作室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5.用人单位职工获得江苏工匠江苏大工匠称号的,分别给予所在单位1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区级奖励;获得崇川工匠称号的,给予所在单位5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高技能人才引进奖励

单位每引进一名南通市外的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技师1000/人和高级技师3000/人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单位从省外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成功入选紫琅英才引进计划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奖励

1.为鼓励职业培训学校为我区培养更多实用型技能人才,在区人社局备案的培训机构,其所培养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在取证一年后仍在辖区单位就业的,分别给予培训机构200/人、300/人、500/人的一次性奖励。

2.承办区级及以上竞赛或集训的单位,按照实际产生的培训(集训)费用给予最多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其他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九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各项奖励,由单位统一向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交申报,区人社局审核材料并报区财政局复审公示拨付,用人单位按专款专用原则将资金用于技能人才的培养

第十条 申请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需分别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培养单位申报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资金材料:

1.《崇川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申报审批表》;

2.崇川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花名册》。

(二)单位享受市级以上荣誉的区级奖励资金材料:

1.崇川区企业获重点项目荣誉奖励申报审批表》

2.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首席技师、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相应文件的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三)单位申报市级以上技术能手奖励资金材料:

1.崇川区企业获重点项目荣誉奖励申报审批表》

2.技术能手获得者获批证书和身份 证复印件;

3.技术能手获得者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4.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批准成立文件)、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四)单位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奖励材料:

1.崇川区企业获重点项目荣誉奖励申报审批表》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公示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申报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称号奖励材料:

1.崇川区企业获重点项目荣誉奖励申报审批表》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得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称号公示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申报奖励材料:

1.《崇川区企业市外引进高技能人才奖励申报审批表》;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报奖励材料:

1.《崇川区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申报审批表

2.崇川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花名册

第四章  奖励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区纪委监委、区委人才办、区人社部门、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的监管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而获批奖励资金的,责令其改正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奖励资金使用原则的,责令其改正,同时取消该单位今后申报奖励资金资格。

第五章  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崇川区企业自主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申报审批表;

               2.崇川区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区级配套奖励申报审批表;

3.崇川区企业市外引进高技能人才奖励申报审批表;

               4.崇川区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申报审批表;

5.崇川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名册

               6.崇川区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花名册

               7.崇川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奖励情况汇总表(  年度 )


附件1-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