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王玉萍
发布时间:2022-01-19 浏览次数:7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突出创新核心地位,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完善创新生态体系,推动南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勇当全省“两争一前列”排头兵,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通委发〔202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 <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8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科技创新活力积分评估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1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推进产业技术创新
第二条 市“揭榜挂帅”攻坚计划项目
1.支持对象
市联合发榜的科技型企业,揭榜的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
2.申报条件
(1)市联合发榜的科技型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对“卡脖子”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攻关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社会经济效益明显。
②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③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2)揭榜的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强有力的科研基础条件,技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攻关实力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雄厚的研究基础和比较优势,且具有科技成果工程化开发和产业化转化的成功经验。
②能针对张榜项目的技术需求,提出计划合理、目标清晰、路线可行的技术攻关揭榜方案,项目相关核心技术应有自主知识产权。
③具有完善的科技管理、科技合作和保障机制,能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和科技团队保障。
④财务状况良好且管理规范。
⑤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⑥揭榜方若为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其研发团队成员与联合发榜企业没有互为发起人、出资人、股东、董事、高管、债权人等利益关系;揭榜方若为科技型企业或联合体,企业或联合体内企业与联合发榜企业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或股东。
3.支持标准
市建立“揭榜挂帅”资金池,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单一发榜项目最高500万元资助;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联合发榜项目分阶段给予不超过75%、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4.办理流程
市科技局根据《南通市产业创新“揭榜挂帅”攻坚计划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拟立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公示。同时市科技局按照发榜方与揭榜方签订的技术攻关合同提出经费资助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请市政府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三条 市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运营补助
1.支持对象
市区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
2.申报条件
市区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重点产业链上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原则上在我市选择20家以内与其在产业链上下游紧密相连、且建有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加盟创新联合体。
(2)根据产业链上企业技术领域,选择10家以内相关高校院所的协同创新团队加盟,每个团队至少有1-2位知名专家“挂帅”。
(3)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从龙头企业中推举产业创新链链长人选,并牵头成立创新联合体的法人运营管理服务机构(有限公司)。
3.支持标准
市科技局每年末组织专家对市级创新联合体运行进行绩效评价,按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相应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助,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全额补助;“合格”的,补助额按得分相应打折;“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4.办理流程
创新联合体运营管理服务机构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级创新联合体的认定申请。市科技局按照《南通市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组织认定市级创新联合体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年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经费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补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四条 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
1.支持对象
市科技型企业。
2.申报条件
(1)项目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和创新目标,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技术政策,技术成熟度高,创新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2)项目须具有与其核心技术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等形式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目标产品明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产业带动性好,项目完成后能够形成产品批量生产销售或重大应用示范。
(3)项目总投入1500万元(含)以上,项目实施期内新增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新增税收不低于政府资助资金。
3.支持重点
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能够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和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
4.支持标准
采用无偿拨款、贷款贴息或两种方式组合给予资助。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20%,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区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南通市级财政资助;县(市)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县(市)财政资助。
5.办理流程
(1)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
(2)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县(市)区(园区)科技、财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3)通过市科技局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技局提出资金资助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请市政府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五条 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配套和市科创型企业培育库企业获得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助配套
1.支持对象
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市区企业,获得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市区入选市科创型企业培育库企业。
2. 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重大科技专项,按资助资金的1:0.5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00万元配套补助。对市科创型企业培育库在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的获得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助的,按资助资金的1:0.5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配套补助。
3.办理流程
此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收到有关认定或奖励文件后履行信用审查并提出经费配套方案,报市财政局兑现。
第六条 引进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奖励
1.奖励对象
获得国家、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的市外项目在市区产业化并设立独立法人的企业。
2.奖励标准
根据企业盈利之年起连续三年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企业国家、省项目资助额度1:1、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一年兑现一次,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的贡献额度,累计奖励达到项目资助额度1:1或1000万元的即止,最多三年。
3.办理流程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重点科技项目奖励申请表,获得国家、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或护照复印件,国家、省重点项目支持资金使用财务审计报告表,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税收情况等)报送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核、认定,确定拟认定项目并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奖励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第三章 培育科技创新企业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企业入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奖励对象
市区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市区企业,市区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
2.奖励标准
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45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1)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收到有关认定文件后履行信用审查并提出经费奖励方案,报市财政局兑现。
(2)入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网评确定拟入库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局根据市统计局统计数据确定。市科技局提出经费奖励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第八条 新招引科技创新型企业奖励
1.奖励对象
从市外迁入市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2.奖励标准
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市区,根据企业盈利之年起连续三年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总额、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一年兑现一次,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的贡献额度,累计奖励达到1000万元的即止,最多三年。
3.办理流程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科技创新型企业奖励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或护照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税收情况)报送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对通过认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奖励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第九条 入选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库补助
1.支持对象
市区首次入选市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
2.支持标准
对首次入选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按60万元、240万元、600万元分3年给予补助。
3.办理流程
市科技局根据《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通政规〔2020〕4号)组织实施,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公示,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根据补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十条 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1.奖励对象
市区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的规模以上企业。
2.奖励条件
(1)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建有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制度。
(2)具有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3.奖励标准
对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的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增长2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10%的,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的10%、每年最高50万元的奖励。
4.办理流程
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每年编制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材料报送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南通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办法》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奖励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获国家、省科技奖项配套补助
1.支持对象
市区获得国家、省级各类科技奖项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省级奖项的市区企业,分别按国家、省奖励资金的1:1和1:0.5给予配套补助。
3.办理流程
此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收到有关认定文件后履行信用审查并提出经费配套方案,报市财政局兑现。
第十二条 创新券(使用大型仪器)补助
(一)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补助
1.支持对象
市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入网单位;通过市研发服务平台共享使用非关联单位的仪器设施,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市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4亿元的市区高企、省以上创新型企业、省双创人才和市江海英才计划资助的企业。
企业共享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不属于支持范畴。
2. 支持标准
(1)入网单位共享服务绩效补贴。给予年度单个入网单位服务总额10%、最高10万元的补贴,可用于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支出。
(2)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按超额累进给予补贴,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内,按付款凭证的40%给予补贴;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不到20万元的,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30%给予补贴;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20%给予补贴。
3.办理流程
(1)入网单位共享服务绩效补贴申报。申报单位网上填写《南通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申请表》,经审核后在线打印纸质材料,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数据真实性承诺书、与用户订立合同的复印件、收费凭证复印件、共享服务工作报告等)提交至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与大仪网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无误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经费补助方案(市、区各承担50%)。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补助方案下达资金。
(2)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申报。申报单位网上填写《南通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与仪器设施提供方订立服务协议书(合同)的复印件、付费凭证复印件、申请补贴研发测试项目汇总表、企业及研发项目等),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奖励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补助方案下达资金。
(二)沪通科技合作大仪券补助
1. 支持对象
市区与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入库服务机构之间开展跨区域大型科学仪器及设施共享检测检验服务的科技型企业。
2. 支持标准
沪通科技合作大仪券补贴比例为企业实际支付费用总金额的50%,补贴额上限为30万元。
3.办理流程
(1)市区科技型企业与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入库服务机构签订大型科学仪器及设施检测检验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使用仪器设备、服务总金额等)。
(2)市区科技型企业支付实际发生的服务总费用后,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入库服务机构应当出具有效的科技服务类增值税发票或行政事业类非税收入缴款票据。
(3)市区科技型企业线上提交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大仪券、有效发票或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检测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后,打印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到大仪券线下管理机构(南通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大仪券兑现。
(4)南通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奖励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补助方案下达资金。
(三)省科技创新券配套补助
1.支持对象
市区使用江苏省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的企业。
2.支持标准
按照省创新券1 : 1给予配套、最高补助10万元。
3.办理流程
此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收到有关认定文件后履行信用审查并提出经费配套方案,报市财政局兑现。
第十三条 通创币补助
1.支持对象
市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创业团队、创新创业载体。
2.申报条件
(1)科技型初创企业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创业团队由3(含)人以上组成,有明确的创新创业创意项目研发计划,并承诺项目孵化成功后在南通实施产业化。
(2)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应从事国家、省和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
(3)创新创业载体服务机构是取得市级以上认定或列统超过一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3.支持标准
科技型初创企业、创业团队“通创币”补助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创新创业载体举办主题活动经费给予30%补助,最高10万元。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的市小升高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按当年认定数对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每个0.5万元、2万元、2万元的绩效奖励。
4.办理流程
(1)下发通知。市科技局下发征集“通创币”资助项目通知。
(2)提交申请。创新创业载体和初创企业(创业团队)向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通创币”资助项目申请。
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研发项目计划书、项目结题报告、用于项目研发投入的发票;初创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创新创业载体提供:举办双创主题活动的通知、预算、活动主要内容、参与人员签名和活动费用支出发票;培育的市小升高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的认定材料。
(3)预审。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创业载体和初创企业(创业团队)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现场考察,汇总后签署审核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
(4)审核兑现。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认定额度,并对拟资助的项目进行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补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补助
1.支持对象
市区通过“通创荟”系列活动和科创大赛活动获得融资的项目。
2.申报条件
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申报企业所在注册地须在南通市区范围;以创新团队为主体获融资的,申报前需在南通市区注册落户。申报项目须在取得融资后一年内提出申请,以融资资金到账之日为准。融资期间已获市江海英才计划支持的不得申报。
3.支持标准
在“通创荟”融资主体活动、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年度科技创业大赛半决赛以上级别活动中单次获得融资超过200万元(含)以上的市区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每个给予20万元的配套资助。
4.办理流程
优秀创新创业项目融资补助实行定期受理、集中审核(具体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南通市区优秀创新创业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及电子版,项目简介及“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股权变更协议”、资金入账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上年度纳税资料复印件,其他材料及复印件)报送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复核遴选,对拟补助的项目进行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补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四章 强化平台载体建设
第十五条 国家、省认定的平台奖励
1.奖励对象
市区获得国家、省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市区经国家、省认定的其他各类企业研发平台(含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
2.奖励标准
对获得国家、省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其他各类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此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收到有关认定文件后履行信用审查并提出经费配套方案,报市财政局兑现。
第十六条 对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奖励
1.奖励对象
市区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
2.奖励标准
对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并实质性运行一年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成立联合创新中心并实质性运行一年后,建设企业向所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联合创新中心奖励申请表、共建协议、年度运行报告、省产研院拨付资金及企业配套资金证明、相关科技交流活动资料等)初步审核通过后,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运行情况提出拟奖励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研发管理体系贯标奖励
1.奖励对象
市区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且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
2.奖励标准
对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此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收到有关认定文件后履行信用审查并提出经费配套方案,报市财政局兑现。
第十八条 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专项资助
1.支持对象
市区纳入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库的项目。
2.支持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3.办理流程
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公布的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库项目名单,经项目建设承担单位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现场考察后,提出经费资助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十九条 引进高校院所技术转移分中心专项经费资助
1.支持对象
市区引进建设的国内外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南通分中心。
2.支持标准
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三年运行经费支持。
3.办理流程
市科技局依据《南通市区引进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通科发〔2020〕148号)文件规定及拟引进建设协议,提出经费资助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二十条 引进高层次科研院所、高层次领军人才领衔创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大型公益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专项经费资助
1.支持对象
市区经市政府同意引进的高层次科研院所、高层次领军人才领衔创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大型公益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2.支持标准
按协议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3.办理流程
市科技局根据协议对引进的高层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型公益性公共服务平台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提出经费资助方案并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二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补
1.支持对象
市区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
2.申报条件
列入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南通境内注册成立多元投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独立法人运营公司,各出资方应以货币形式出资,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可三年内分批到位);原则上人才团队持有50%以上股份,当前参与持股的团队人数不少于 3 人,承诺未来三年内团队持股人员不少于 10 人、核心科技人员个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 15%。
(2)多方共建。须拥有与所在地政府共建协议;须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的国家级科研平台或近三年获得过绩效评估良好等次以上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原则上一个科研平台只参与一家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3)具备研发条件。具有与发展相适应的研发设备和场所且有实质的研发活动开展。承诺三年内专职研发人员占总员工数比例不低于30%;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4)投资多元。有一定的产业基金或社会资本参与入股建设。
3.支持标准
(1)对市区列入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
(2)市区列入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上年度研发投入(非财政经费)的20%,五年内给予单个机构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4.办理流程
①申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每年申报指南自愿申请。
②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南通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备案申请书,有关共建协议,法人证书或其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才团队持股情况,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参与情况,开展研发服务、孵化企业的证明材料,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等)由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到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③形式审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④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
⑤公示发文。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对备案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项目经市财政局抽核后,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奖补方案并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补方案下达资金。
⑥研发投入奖补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满一年后,根据申报通知,向所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研发投入奖补申请,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收集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审核、认定,对通过认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奖补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补方案下达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奖励
1.奖励对象
市区经国家、省认定的众创空间(含双创基地等)、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等。
2.奖励标准
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奖励80万元,对获得省认定的奖励50万元。
3.办理流程
此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收到有关认定文件后履行信用审查并提出经费配套方案,报市财政局兑现。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省以上星创天地的载体和省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奖励
1.奖励对象
市区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省以上星创天地的载体和省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奖励标准
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奖励150万元,对获得省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省以上星创天地和省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的奖励10万元。
3.办理流程
此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收到有关认定文件后履行信用审查并提出经费配套方案,报市财政局兑现。
第二十四条 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绩效奖励
1.奖励对象
取得市级以上认定或列统超过一年的市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2.奖励标准
市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等级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市区众创空间评定等级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
3.办理流程
市科技局根据《南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星级评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奖励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奖励
1.奖励对象
市区正常建设运行或列统满一年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具体分为企业类研发机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应用基础研究类研发机构:省列统新型研发机构、市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服务类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
2.奖励标准
对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按企业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公共服务类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排名前20%的评为“优秀”,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市科技局根据《南通市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奖励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第五章 深化开放合作创新
第二十六条 长三角协同创新专项
1.支持对象
市区企事业单位。
2.支持重点
(1)产业化项目。市区企业与长三角区域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的重大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主要为科技成果实现产品化、商品化、示范化。
(2)开发研究项目。市区企业与长三角区域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的前沿与关键技术攻关,形成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获得样品、装置、工艺及相关知识产权。
(3)协同创新研究项目。市区企事业单位获得长三角沪、浙、皖两省一市省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计划并获得立项支持的项目。
3.支持标准
(1)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资助200万元,后补助方式。
(2)开发研究项目。每个项目资助50万元,后补助方式。
(3)协同创新研究项目。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不高于企事业单位项目新增投入),后补助方式。
4.办理流程
市科技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备案通知,明确项目备案申报的具体要求,符合要求的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市科技局按照《南通市长三角协同创新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确认及公示拟备案项目,并将其中的产业化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对经市科技局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提出项目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区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补助
1.支持对象
市区科技型企业。
2.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是市区工商注册并纳税的制造业企业。
(2)企业购买的科技成果(已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具备先进性、成熟性和适用性等特征,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必须取得核心技术的高价值专利等知识产权转让或独占许可,并用于企业产业化实施。
(3)有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科技成果购买合同(协议),明确科技成果名称、购买经费(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手续费)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4)购买对象为:①高校、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包括省属(含)以上高校、在通的高校和国家大学科技园、教育部公布的本科学历教育资质的高校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内省级(含)以上科研院所、国外(境外)科研院所、央企控股研究院所、南通市区经市科技局备案的由研发团队控股的新型研发机构。②非关联方企业。
(5)企业在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 实际支付合同费用达到50万元(含)以上。
(6)原则上不支持购买与企业产品没有关联度的科技成果。
3.支持标准
(1)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购买成果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向非关联方企业购买国内外领先技术成果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费用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单一年度累计补助最高50万元。
补助经费由企业自主安排用于研发活动。
4.办理流程
(1)购买科技成果补助实行定期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2)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南通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补助申请书、企业申报承诺书、签订的科技成果购买协议合同、买方汇款凭证复印件、卖方进账凭证复印件、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相关证明材料、购买的科技成果在本企业实施的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审核、认定,对通过认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购买科技成果补助项目实行资信管理,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及开展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补助
1.支持对象
市区科技型企业。
2.申报条件
(1)企业条件:南通市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对合作项目有相应的人财物支撑,且无不良科技诚信记录。企业能承诺该项目未曾获得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立项支持。
(2)合作方条件:国内合作方为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及其国家大学科技园、事业法人的科研院所、国资控股50%以上的企业化运行的科研机构、南通市区经市科技局备案的由研发团队控股的新型研发机构。合作方及其研发团队主要成员与企业没有互为发起人、出资人、股东、董事、高管、债权人等利益关系。
(3)项目条件:有企业与合作方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签订的规范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发明专利转让与许可合同(协议),明确技术合作、转让与许可的成果名称、双方主要任务、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双方项目组成人员、项目执行期等内容。
双方确认项目执行结束,且无经济、法律纠纷。对提前结束、延期、资金未清、未取得约定成果等情况的《合同》项目,应提供合作双方就该项目执行结束且无任何经济、法律纠纷的确认书(双方签章)。
开展国内外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已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报市、区(园区)科技局备案并获取备案号;开展了技术合同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或证明);发明专利转让与许可须完成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手续并已取得证明。
(4)合作经费条件:企业单个项目依《合同》已实际支付合作方费用不少于15万元。
(5)先期预拨付条件:对技术合同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经项目备案、审核等程序后,可先期拨付不超过已支付额的50%、需补助经费的30%;双方确认项目执行结束,且无经济与法律纠纷,再按产学研项目申报补贴,并一次性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入库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第一笔合同开发费用的50%给予预拨。
(6)例外条件:直接购买科技成果,没有合作关系的,不予支持。
3.支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审查核实后对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按5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其中,研究开发费用认定:
(1)合作方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认定金额为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
(2)合作方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认定金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3)合作方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价格,可认定为研究开发费用。
除上述三点,为合作方的其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支出,可认定为研究开发费用,即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也可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4)对企业依技术合同实际支付且经市科技局认定为研究开发费用的给予补助。
4.办理流程
(1)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承诺书、南通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补助申请表、具有法定效力的《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企业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合作方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合作方进账凭证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及合作方开展项目合作的研发团队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项目合作成效结题报告等)报送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
(2)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企业承诺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审核、认定,对通过认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补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1.支持对象
市区科技型企业。
2.申报条件
技术合作方应为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或研发企业;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合同)应为三年内签订、有明确的研究内容和职责分工,协议金额不低于50万元;项目实施期2年,实施期内新增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新增税收不低于政府资助资金。
3.支持重点
(1)支持市区科技型企业面向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家或地区,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开展跨国(境)联合开发、技术成果转化。
(2)支持海工船舶、高端纺织、装备制造、石油化工、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机器人与智能制造、节能环保、5G通信及应用、大数据技术及应用、尖端生命科技等重点产业领域的项目。
4.支持标准
项目立项资助50万元,立项后首次拨付资助总额的7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5.办理流程
(1)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每年编制发布申报通知。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并对拟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资助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三十条 市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平台认定奖励
1.奖励对象
市区科技型企业。
2.申报条件
(1)海外研发机构。
①支持市区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外以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直接利用国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促进企业创新国际化。
②申报单位应已完成海外研发机构的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已投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海外研发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必要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以及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
(2)“一带一路”建设示范单位。
①企业须已在合作国家实现应用示范,在海外投资、产业转移和技术输出等方面具有明显示范效应,已投经费不低于3亿元。
②所在国家应为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参见“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的“国际合作”-“各国概况”-“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一览”)。
3.奖励标准
经市认定的海外研发机构、“一带一路”建设示范单位,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办理流程
(1)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每年编制发布申报通知。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并对拟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资助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引进外国人才专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
1.支持对象
市区获得国家“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国际科技合作)等立项资助的项目。
2.支持标准
按国家、省补助资金的1︰0.5给予配套。
3.办理流程
此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收到有关认定文件后履行信用审查并提出经费配套方案,报市财政局兑现。
第三十二条 省外国专家工作室认定奖励和绩效考核配套
1.支持对象
(1)市区经省科技厅新认定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
(2)市区经省科技厅绩效考核优秀、给予资金补助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
2.支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绩效考核优秀、给予资金补助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按资助经费的1:0.5给予配套。
3.办理流程
此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收到有关认定文件后履行信用审查并提出经费配套方案,报市财政局兑现。
第三十三条 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补贴
1.支持对象
市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申报条件
(1)人才应遵纪守法,具有严谨的科研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海外高层次人才应达到外国人来华工作高端人才(A类)标准,两年内新来通工作、并与聘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3)柔性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每年来通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0天。
(4)已获市级(含)以上人才项目立项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3.支持标准
按专家一年内薪资给予企业1︰0.5的配套补贴;柔性引进的海外人才,未签订合同协议的按专家实际来通工作天数(3000元/天)给予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聘用单位实际支付报酬的50%;单个人才最高补贴50万元。
4.办理流程
(1)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每年编制发布申报通知。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由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提出拟立项项目经费补助方案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补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六章 开展科技金融创新
第三十四条 “苏科贷”
1.支持对象
市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2.支持重点
“苏科贷”全称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是由省、地科技部门联合商业银行以低息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种政策性贷款,重点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首贷难题。
3.管理流程
(1)确定合作银行。列入“江苏省苏科贷合作银行名录”,具有南通分支机构且提出开展苏科贷业务的银行,确定为合作银行,并根据年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2)动态调整资金池。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合作银行上年度工作实绩以及年度放贷目标调整各合作银行资金池额度。
(3)管理入库企业。市科技局根据《南通市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备案实施办法》(通科高〔2019〕178号)文件动态调整苏科贷备选企业库。
(4)“苏科贷”项目备案。银行审批授信的“苏科贷”贷款项目向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提出备案申请。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根据企业规模和创新水平,予以差别化的风险分担。
(5)风险补偿。经备案的“苏科贷”项目发生损失,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9号)、《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操作规程》(苏科高发〔2015〕263号)文件规定,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给予放贷银行相应的风险补偿。
第三十五条 “通科贷”
1.支持对象
市区科技信贷机构、科技担保机构、科技保险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机构。
2.支持重点
(1)对科技信贷机构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科技贷款给予利息补助。
(2)对科技担保、科技保险机构实行优惠担保(保险)费的,按当期LPR的一半与实际收费的差额给予全额补助。
(3)对创业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
(4)对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实际损失进行限额补偿。
3.支持标准
市科技局根据《南通市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科发〔2020〕87号)组织实施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经费补助额度建议。
4.办理流程
(1)确定合作机构。市科技局根据通科发〔2020〕8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动态调整合作科技金融机构(信贷、担保、保险、创投机构)。
(2)管理入库企业。市科技局根据《南通市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备案实施办法》(通科高〔2019〕178号)文件动态调整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并及时向合作科技金融机构公开。
(3)兑现政策补贴。每年1、7月份分两批组织各合作科技金融机构申报科技金融补助。金融机构需提供补贴申请报告以及放贷(担保)清单、合同、单据等佐证材料。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金融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项目并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补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三十六条 “科创贷”
1.支持对象
对入选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
2.支持标准
对入选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可分别达6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
3.办理流程
各县(市)区根据《关于建立“科创贷”破解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难的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20〕60号)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苏科投”
1.支持对象
省天使投资机构库入库创投机构。
2.支持标准
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项目,入库之日起5年内,因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股权公开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等实现投资股权完全退出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投资补偿,最高不超过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对于单个天使投资项目,市级风险补偿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办理流程
(1)创投机构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财政局受理审核后上报。
(3)省创业中心核实后提出补偿建议。
(4)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进行补偿拨付。
(5)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省补偿额度按比例给予配套。
第七章 优化科技创新服务
第三十八条 对本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输出奖励
1.奖励对象
市区高校、科研院所。
2.申报条件
(1)本地高校、科研院所条件:南通市区范围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及其事业法人的科研院所、国资控股50%以上的企业化运行的科研机构、经市科技局备案的由研发团队控股的新型研发机构。
(2)市区企业条件:南通市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对合作项目有相应的人财物支撑,且无不良科技诚信记录。
(3)技术合同条件:有本地高校、科研院所(卖方)与市区企业(买方)所签订的规范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明确技术开发(合作)、转让与许可的成果名称、双方主要任务、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双方项目组成人员、项目执行期等内容。
3. 奖励标准
鼓励本地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对输出科技成果和技术到市区企业的,按照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科技成果(技术)输出方每年度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与省级奖励不重复享受。其中:
(1)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
(2)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金额。
4.办理流程
(1)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将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承诺书,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合同,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上打印的加盖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公章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表,发明专利转让与许可著录项变更证明等相关材料,市区企业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科技成果输出方正式发票复印件和进账凭证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本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相关信息及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汇总清单)报送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
(2)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认定额度,并与省级奖励查重。对符合条件的本地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补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三十九条 对技术经纪(经理)人奖励
1.奖励对象
市区技术经纪(经理)人。
2.申报条件
(1)技术经纪(经理)人条件:需挂靠在经市科技局备案的市区技术转移机构。
(2)技术合同条件:有科技成果输出方(卖方)、科技成果吸纳方(买方)和备案技术经纪(经理)人等三方及以上所签订的规范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且科技成果输出方(卖方)、科技成果吸纳方(买方)至少有一方为注册地址在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法人,明确技术开发(合作)、转让与许可的成果名称、双方主要任务、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双方项目组成人员、项目执行期等内容。
3.奖励标准
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补,同一合同只奖补一名技术经纪(经理)人。
4.办理流程
(1)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挂靠的备案技术转移机构统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承诺书、促成技术交易相关信息及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汇总清单、与买方或者卖方签署的技术交易服务协议复印件、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申请认定表、发明专利转让与许可著录项变更证明等相关材料、科技成果吸纳方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科技成果输出方正式发票复印件和进账凭证复印件、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时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
(2)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认定,并与其他备案技术经纪(经理)人申报材料查重。对符合条件的备案技术经纪(经理)人进行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补助方案下达资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技术经纪(经理)人挂靠的备案技术转移机构,再由备案技术转移机构据实发放给技术经纪(经理)人。
第四十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1.奖励对象
市区技术转移机构。
2.申报条件
(1)技术转移机构条件:市区经市科技局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
(2)科技成果吸纳方(买方)条件: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对合作项目有相应的人财物支撑,且无不良科技诚信记录。
(3)技术合同条件:有科技成果输出方(卖方)、科技成果吸纳方(买方)和备案技术转移机构等三方及以上所签订的规范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明确技术开发(合作)、转让与许可的成果名称、双方主要任务、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双方项目组成人员、项目执行期等内容。
3.奖励标准
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交易服务,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转化成果的(关联企业除外),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4.办理流程
(1)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备案技术转移机构将申报材料(申报承诺书、促成技术交易相关信息及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汇总清单、技术交易服务协议复印件、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申请认定表、发明专利转让与许可著录项变更证明等相关材料、科技成果吸纳方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科技成果输出方正式发票复印件和进账凭证复印件、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时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
(2)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额度认定,并对参与备案技术转移机构关联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补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省科技服务业“百强”机构(首次)、省研发型企业认定奖励
1.奖励对象
市区被认定为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省科技服务业“百强”机构(首次)、省研发型企业的独立法人单位。
2.奖励标准
对被认定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该政策在首次认定年度享受且只享受一次。
3.办理流程
此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收到有关认定文件后履行信用审查并提出经费配套方案,报市财政局兑现。
第四十二条 基础科学研究和民生科技计划
1.支持对象
市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
2.支持重点
(1)市基础科学研究计划重点资助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前沿科技研究,以加强人才储备和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
(2)市社会民生科技计划根据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重点资助社会民生事业领域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应用,着力提升科技惠民、惠农的实力。
3.支持标准
项目实行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项目实施期限二年。市基础科学研究指令性计划项目资助3万元。市社会民生科技指令性计划面上项目资助1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20万元。
4.办理流程
(1)项目采取网上评审的方法。项目申报材料上传网评系统,系统根据项目的专业领域,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形成专家组。专家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系统进行网上不见面评审,系统自动汇总评审得分。
(2)市科技局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总数和经费总额度确定立项比例,系统根据得分从高到低自动排序,按立项比例依次生成立项项目清单,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资助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四十三条 市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1.支持对象
市区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等独立法人单位
2.申报条件
项目主要申请人应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无科研诚信的不良记录。
3.支持重点
市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体制改革、政策法规、产业发展、成果转化、金融创新等创新生态环境问题,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提供支撑的课题研究。
4.支持标准
本计划设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实施期限一般为6个月。项目实行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指令性计划面上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
5.办理流程
(1)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负责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5名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一项目按评分从高到低排序,由专家组提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立项方案,拟立项的指令性计划项目须为最高分。拟立项项目在局网站上公示。同时由市科技局提出经费资助方案,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四条 项目类别
项目类别分为认定类项目和审核类项目。
认定类项目是指获省级以上部门认定即给予定额奖励(补助)的项目。主要包括需要配套的省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和科技奖项、给予奖励(补助)的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科技项目。
审核类项目是指根据政策规定,需要组织申报、审核或验收才能确定是否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
第四十五条 资金兑现流程
本细则中的认定类项目和审核类项目,按照《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通政办发〔2020〕84号)、《南通市企业科技创新活力积分评估工作规则(试行)》(通政办发〔2021〕14号)进行分类管理。其中,认定类项目采取免申报方式,由市科技局(市企业科技创新活力积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认定文件后,进行信用审查并提出奖励、补助等建议,报市财政局兑现。审核类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审核、验收,确定拟资助的立项项目和验收项目并公示,同时报市财政局抽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结合财政抽核监督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专题会议纪要和市科技局提供的拨款通知拨付资金。
第四十六条 项目管理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根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通过南通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性项目管理信息系(http://58.221.238.146:6020/xmsb)进行申报。按照《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通科计〔2019〕92号)组织项目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信用管理
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等纳入信用管理,参照《南通市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科计〔2015〕115号)执行。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及相关人员,除按要求退回经费、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外,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涉密管理
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原《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通科发〔2018〕136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
1.南通市产业创新“揭榜挂帅”攻坚计划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2.南通市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3.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4.南通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办法
5.南通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备案管理办法
6.南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星级评定实施办法
7.南通市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8.南通市长三角协同创新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9.南通市科技开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0.南通市基础科学研究计划和社会民生科技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11.南通市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
南通市产业创新“揭榜挂帅”攻坚计划
项目实施办法
为充分利用各类科技资源,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根据《关于推进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榜方
(一)单一发榜方
单一发榜方为市科技局,主要发布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服务整个产业链。
(二)联合发榜方
联合发榜方为市科技局和技术需求企业,发布企业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等,主要服务联合发榜企业。联合发榜企业为在南通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卡脖子”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攻关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社会经济效益明显;
2.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3.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揭榜方
揭榜方主要为市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其组成的联合体,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强有力的科研基础条件,技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攻关实力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雄厚的研究基础和比较优势,且具有科技成果工程化开发和产业化转化的成功经验。
2.能针对张榜项目的技术需求,提出计划合理、目标清晰、路线可行的技术攻关揭榜方案,项目相关核心技术应有自主知识产权。
3.具有完善的科技管理、科技合作和保障机制,能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和科技团队保障。
4.财务状况良好且管理规范。
5.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6.揭榜方若为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其研发团队成员与联合发榜企业没有互为发起人、出资人、股东、董事、高管、债权人等利益关系;揭榜方若为科技型企业或联合体,企业或联合体内企业与联合发榜企业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或股东。
三、项目资金
市建立“揭榜挂帅”资金池5000万元,资金池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案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资金池由市财政统一拨款,当年资金池剩余部分列入下一年度资金池。每年支持10个左右产业创新“揭榜挂帅”攻坚计划项目。单一发榜项目由财政全额出资,最高500万元;联合发榜项目资金由财政与联合发榜企业共同出资,其中财政出资不超过75%、最高500万元。
四、工作流程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南通市产业创新“揭榜挂帅”攻坚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一)需求征集
1.企业自荐。市科技局在局门户网发布技术征集信息,局各处室根据平时工作了解,可针对性向企业发布技术需求征集信息,有需求的企业可直接向产业链牵头部门或所辖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自荐。
2.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向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优势产业链牵头部门发函,征集产业链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共性技术需求信息,之后根据需求信息进行针对性对接,进一步掌握具体情况,指导企业填写《南通市产业创新“揭榜挂帅”攻坚计划项目申报书》。
3.县(市)区推荐。市科技局向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下发征集技术需求通知,属地化梳理重点企业关键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需求,推荐企业填写《南通市产业创新“揭榜挂帅”攻坚计划项目申报书》,报送市科技局。
4.申报受理。市科技局建立市产业创新“揭榜挂帅”攻坚计划项目库,由高新处专人负责,常年受理,统一管理,跟踪服务。
(二)论证遴选
1.形式审查。就受理的产业创新“揭榜挂帅”攻坚计划申报项目征求市大数据局意见,了解企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若无即通过形式审查。
2.同行评议。同行评议主要针对单一发榜的产业共性技术需求申报项目,市科技局邀请行业内10家左右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并填写《同行评议表》,同行企业评议认可率超过60%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阶段。联合发榜企业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申报项目直接进入下一阶段。
3.项目公示。市科技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通过形式审查和同行评议的申报项目,征集社会各方面意见,公示期7天。
4.专家论证。市科技局召开专家论证会,结合申报资料、企业汇报,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综合打分,推荐一批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需求申报项目,并推荐与技术需求研发方向相关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名单。
(三)发榜公告
经市科技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市主流媒体、局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发榜公告,并针对性向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发榜。公告有效期为两个月,有效期内随时受理揭榜,逾期未揭榜的申报项目列入下一批发榜项目。
(四)对接揭榜
1.牵线撮合。有意向的揭榜方与市科技局联系,并将《揭榜意向表》发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提供牵线搭桥、政策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当揭榜方超过2家,单一发榜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行业内企业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择;联合发榜项目由联合发榜企业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择;市科技局综合各方面情况,对企业选择的揭榜方明显异常的拥有否决权。揭榜方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时,须有明确牵头单位。
当揭榜方超过2家,且都可以解决技术需求、技术路线均较为先进但难以联合的,可以由多个揭榜方各自独立揭榜,采用“赛马式”资助方式,设置阶段性考核目标,再决定最终揭榜单位。
2.对接洽谈。揭榜方、联合发榜企业(单一发榜由市科技局推荐行业领头企业共同参与)积极主动对接,相互考察,公平竞争洽谈,细化落实相关内容要求,共商合理技术方案。允许项目需求适当微调,对达成双方共识的,签署初步合作意向协议,并形成揭榜方案。
3.材料报送。揭榜方将揭榜方案、初步合作意向协议、PPT汇报材料等相关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报送至南通市科技局。
4.论证揭榜。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联合发榜企业满意度等进行论证,提出拟中榜项目名单。
5.结果公示。市科技局通过局门户网向社会公示拟中榜项目名单,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及时发布成功揭榜公告;如有异议,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再行处理。
6.签订协议。单一发榜项目由市科技局(甲方)、揭榜方(乙方)签订双方协议;联合发榜项目由联合发榜企业(甲方)、揭榜方(乙方)、市科技局(丙方)共同签订三方协议。
(五)资金拨付
发榜方与揭榜方签订技术攻关合同,分批次拨付项目资金。单一发榜项目资金由财政统一拨付,联合发榜项目资金由联合发榜企业统一拨付给揭榜方,财政给予联合发榜企业合同总额不超过75%最高500万元的资助,并根据联合发榜企业拨付给揭榜方的批次执行。项目合同总额的30%须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再行拨付,其中项目合同总额的20%可按约定直接拨付给研发团队。
其中,“赛马式”资助方式立项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每个牵头单位的首笔资助经费。按考核时间组织专家考核,对考核后决定不继续支持的“赛马”单位,则终止项目;对考核后决定最终支持的1家,给予第二笔资助经费(项目资助总金额的70%扣除已拨付所有参与“赛马”单位的额度);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剩余经费支持。
五、项目监管
日常以揭榜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中间过程根据合同,由发榜方开展中期评估或过程性检查。项目完成后,发榜方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标准为:
1.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完成技术攻关合同要求的全部指标。
2.重点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已在企业成功运用,并得到企业认可;产业共性技术至少在行业内1家企业成功运用,并得到企业认可。
3.技术攻关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无异议。
六、有关情况说明
1.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发榜方,其中单一发榜项目知识产权由市科技局无偿授权全市相关企业使用、联合发榜项目知识产权归属联合发榜企业。
2.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揭榜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的或不能完成的,经发榜方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继续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或验收未通过的,由市科技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揭榜方进行财务审计,收回已拨付的剩余发榜方支持资金。
3.对弄虚作假或骗取市财政资金的行为,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4.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专家选择对象有:申报企业研发机构专家委员会成员、行业领域知名专家、重点企业研发团队主要成员、联合发榜企业推荐的专家等。
5.联合发榜项目不再享受市产学研支持政策。
6.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南通市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南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创新联合体)是指以政府指导、行业龙头企业主导、高校院所协同、产业链(或产业集群)上下游企业参与,以产学研协同创新攻关项目为载体,以“政、产、学、研、用、金”多方支撑、实体运行管理的产学研联合体。
第三条 创新联合体的主要任务是牵头组织联合体内的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突破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产业链“卡脖子”技术,精准实现创新技术与成果在产业链上的转移转化,同时为企业提供稳定的人才支撑和创新要素保障,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创新成果转化的风险,持续提升产业整体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根据我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多方协同创新机制。
第五条 创新联合体产业方向选择我市主导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某一细分产业,并依托打造“一区一特色”的相关园区开展建设。
第二章 建设与运行
第六条 创新联合体按照“开放、自愿、共赢”的原则组织,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南通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与国内行业知名高校院所共同发起。
第七条 创新联合体成员构成:
(一)围绕龙头企业在我市原则上选择20家以内与其在产业链上下游紧密相连、且建有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加盟创新联合体。
(二)根据链上企业技术领域,选择10家以内相关高校院所的协同创新团队加盟,每个团队至少有1-2位知名专家“挂帅”。
(三)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从龙头企业中推举产业创新链链长人选,并牵头成立创新联合体的法人管理机构(有限公司)。
第八条 创新联合体运行要点:
(一)创新联合体内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多方协议并相应出资,注册成立XX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的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视情组建“XX产业链创新成果转移转化风险投资基金”。
(二)联合体有限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产业链创新联合体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决策与执行管理运行机制;征集技术与创新成果需求、组织开展合作项目对接服务与联合体内评审评价;发布年度产业创新报告;服务联合体成员单位开展科技协同创新;开展产业链上的“双招双引”服务,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对联合体的绩效评价工作等。
(三)联合体有限公司适时提交合作项目备案及认定材料,为成员企业申领产学研项目政府补助资金。
第九条 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协同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行业服务及科创企业招引与孵化,发挥规模化的集群研发能力和转化能力,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成果快速落地,打造以研发创新为核心的新型产业创业创新链。
第十条 创新联合体应建立产业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创新联合体内企业和高校院所的知名专家组成,委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十一条 联合体内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原则采用“揭榜攻关”制。
(一)协同创新项目由企业立题、联合体成员评审并“发榜”、联合体内的高校院所专家团队优先“挂帅揭榜”的方式确定。
(二)立项企业与揭榜团队应就研发项目签订规范的“四技合同”并向联合体有限公司报备。
(三)联合体有限公司可向联合体内立项的合作项目最高收取技术成交额3%的管理服务费。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 南通市科技局归口管理本市创新联合体的认定、考核及撤销工作。
第十三条 南通市区内、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中的各项要求建设和运行的创新联合体,可根据市科技局的申报通知,由联合体有限公司提出市级创新联合体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照本办法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研究确定拟认定的市级联合体,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科技局正式发文、授牌。市级联合体命名为“沿江科创带XX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
第十五条 创新联合体所在县(市)区要大力支持其建设。市优先支持市级创新联合体有限公司申报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市级创新联合体,市科技局每年年初与其创新联合体有限公司签订年度绩效目标协议,并作为全年工作评价依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末组织专家对市级创新联合体进行绩效评价,按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相应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助,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全额补助;“合格”的,补助额按得分相应打折;“不合格”的,不予补助;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对创新联合体予以摘牌重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具体补助政策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南通市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年度目标考核表(例)
联合体名称: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完成 实际 |
1 | 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0M2,电脑、桌椅、橱柜、数据资源等齐全,具备办公、会议、成果展示、数据分析等工作条件。 | 3 |
|
2 |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缴纳社保)不少于5人,其中符合产业链相关专业的具备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 | 3 |
|
3 | 建有7-9名业界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围绕产业发展年开展集体活动不少于1次。 | 3 |
|
4 | 制订产业链创新发展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建立决策与执行管理运行机制。 | 3 |
|
5 | 挖掘、收集、梳理联合体企业技术需求不少于20项,并做好潜在合作高校院所优势分析。 | 5 |
|
6 | 收集产业最新科技成果信息200条以上,每季发布1次,每次不少于50条。 | 5 |
|
7 | 收集、汇总、整理、分析产业信息,编写年度产业创新报告、信息分析报告等1篇并发布。 | 5 |
|
8 | 举办联合体企业专场产学研合作对接会2场、专家论坛1场,每场参与人数不少于30人。 | 5 |
|
9 | 组织联合体企业签订产学研合作项目不少于10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实际支付超300万元。 | 12 |
|
10 | 开展联合体内部协同创新项目筛选、评审、发榜并引导高校院所专家团队“揭榜挂帅”。 | 5 |
|
11 | 组织联合体企业梳理“卡脖子”技术,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不少于1项。 | 5 |
|
12 | 协助联合体企业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985高校本科学历)创新人才不少于15人。 | 6 |
|
13 | 指导联合体企业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与参与联合体建设的高校院所共建创新平台1个。 | 5 |
|
14 | 协同、指导联合体企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及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1个。 | 5 |
|
15 | 围绕产业链“强链补链” 绘制招商地图,参与招引国内外客商投资超1亿元科技型企业1家。 | 6 |
|
16 | 引导高校院所专家团队来通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注册高科技企业1家。 | 6 |
|
17 | 为联合体企业提供协同创新项目备案服务,指导企业申报并获得政府项目补贴超300万元。 | 3 |
|
18 | 围绕联合体创新发展开展服务收入不少于50万余(不含政府补贴),做到正常运营、自负盈亏。 | 5 |
|
19 | 为所在区引进落地产业链上下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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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指标:引导高校院所解决企业技术需求取得显著成效,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额超1000万,实付超600万,加5分;引导组建产业协同创新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资本≥1亿元)并有效运转,加5分。 | // |
| |
结 论:(得分<60分为“不合格”,60分≤得分<90分为“合格”,得分≥90分为“优秀”) | 100 |
|
附件3
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做好与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衔接,根据《关于推进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围绕全市创新驱动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能够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和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支持海工船舶、高端纺织、装备制造、石油化工、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机器人与智能制造、节能环保、5G通信及应用、大数据技术及应用、尖端生命科技等重点产业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区项目每年立项备案不超过10个,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和创新目标,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技术政策,技术成熟度高,创新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项目须具有与其核心技术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等形式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目标产品明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产业带动性好,项目完成后能够形成产品批量生产销售或重大应用示范。
(三)项目总投入1500万元(含)以上,项目实施期内新增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新增税收不低于政府资助资金。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县联动,带动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有社会资本进入的优先支持。
第六条 项目资金采用无偿拨款、贷款贴息或两种方式组合给予资助。无偿拨款主要用于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发投入的补助;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向银行借贷所发生的利息的补助。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20%,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资金资助方式由企业根据资金需求,自主选择无偿拨款和贷款贴息的比例。选择无偿拨款的,立项后首次拨付资助总额的40%,次年根据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助总额的3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含贷款贴息的项目,立项后首次拨付无偿拨款的60%(不超过资助总额的40%),次年根据项目执行进度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30%的无偿拨款,通过验收后组织贷款贴息审核,对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贷款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助,并拨付剩余无偿拨款。
第八条 市区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南通市级财政资助。县(市)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县(市)财政资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项目推荐。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应由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通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建有市级以上(含市级)独立研发机构;
(二)企业具备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形式审查。市科技局依据申报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主体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等方式。
(一)会议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组成,专家以会议评审的形式,重点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水平、产业支撑引领作用、市场前景、创新实力等进行独立评价。
(二)现场考察。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重点对项目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项目申报单位承担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资金资助方案,将拟立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由市科技局、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应根据申报书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年报制度,每年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经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交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或设辅助明细账,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过程检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年度拨款前,应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一)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县(市)区(园区)主管部门初查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成立现场检查专家组赴项目实施现场进行检查。
(二)现场检查专家组根据项目合同逐一检查项目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并形成现场检查结论。
(三)现场检查结论主要依据项目实施进展和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对项目进度正常、目标任务完成的,按合同拨付分年度拨款;对项目进度滞后、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可做暂缓拨付分年度拨款、中止项目并取消分年度拨款等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项目负责人调整、承担单位名称变更、重组、并购等重大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主动报告,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项目延期。项目实施期内,只能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评价,对合同任务完成情况做出明确结论。项目验收突出代表性成果和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是否完成实质性成果转化,是否具备目标产品规模化生产能力,相关经济指标作为参考性指标。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项目尾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4
南通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夯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为保证企业研发项目的资金需求,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实际开展研发活动前或研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对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的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增长2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10%的,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的10%、每年最高50万元的奖励,采取事前备案、事后一次性兑付方式,以万元计,向下取整。
享受奖励的企业应当建立并运行研发准备金制度,同时对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及执行等有关情况进行备案。
第四条 建立全市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管理机制,对满足条件的企业实施奖励兑现。
第五条 企业相关报表应规范统计、应统尽统。企业财务报表显示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活动统计年报表显示企业内部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企业财务状况统计报表显示企业研发费用和企业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显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等4个研发费用报表增幅均超过10%方可享受研发投入奖励,以前两个年度4个研发费用报表显示研发费用增长额的最小数作为奖励基数。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备案组织。每年上半年,市科技局发布备案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市区规模以上企业,对当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和年度研发准备金预算金额、项目等研发工作有关情况进行备案。
第七条 备案材料。申请备案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
(二)企业研发准备金及项目备案登记表。
第八条 备案审核。各区科技局对辖区内企业备案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市科技局组织进行备案审核并对备案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奖励条件。
(一)在南通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前两个年度均有研发活动且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2.5%,按要求完成了研发活动统计年报及财务表中研发投入(R&D)报统。上年度相关统计报表中研发投入增幅应不低于10%。
(三)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完成备案。
(四)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以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等为指引,实施地在南通市区范围内。
(五)企业建立研发会计科目,严格执行会计准则,按要求归集研发经费。
(六)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且在同一申报方向未获得市级其他财政经费支持。
第十条 申报材料。申报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请表;
(二)前两个年度已完成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三)前两个年度企业研发活动统计年报表(107-1表和107-2表);
(四)前两个年度企业财务状况统计报表(工业:B103表,服务业:F103表,建筑业:C103表);
(五)上一年度企业研发项目立项书(项目名称、研发内容需与企业研发活动统计年报表107-1表一致);
(六)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奖励申报。每年上半年,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企业进行奖励申报。
第十二条 审核及公示。申报受理截止后,区科技局对辖区企业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市科技局组织进行奖励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及项目备案登记表(一)
企业名称 | (盖章) | ||||
企业地址 (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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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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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法人代表 |
| 身份 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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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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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准备金预算计提 | 研发准备金预算 计提方法* | 研发准备金预算计提基数 | 研发准备金预算计提比例 | 研发准备金预算计提资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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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拟开展研发项目数(项) |
| 本年度拟投入研发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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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研发准备金可以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按企业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还可以由企业管理层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研究开发项目未来的总体资金需求核定一个数额等。公司可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方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研发准备金。
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及项目备案登记表(二)
企业名称 (盖章)
主要研发项目备案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研发模式(自主、委托、合作) | 本年度预计研发投入(万元) | 技术领域 | 预算支出(万元) | |||||||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 |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 专门用于中间实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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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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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如汇总表有多页,则每一页均需加盖公章。
年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请表
企业名称 | (盖章) | ||||
企业地址 (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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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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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法人代表 |
| 身份 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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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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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类别 数据项 | 财务表显示研发费用(万元) |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 企业研发活动统计年报表(107-2表)显示企业内部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万元) | 企业财务状况统计报表显示企业研发费用 (万元) | |
前二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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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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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企业相关统计报表应规范统计、应统尽统。即资产负债表显示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活动统计年报表(107-2表)显示企业内部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企业财务状况统计报表显示企业研发费用增幅均超过10%方可享受研发投入奖励。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参考模板)
第一章 总则
包括制定目的、意义、依据、研发准备金概念、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 提取与分配
包括计提依据、计提比率、计提时间以及在各研发项目间的分配等内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包括研发准备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亦即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不可列支范围。
第四章 管理
包括研发准备金的管理流程、部门职责分工、审批/报销程序,研发经费预算、研发经费支出台账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 核算、报告与披露(或财务处理)
包括研发准备金的计提、转回,以及研发经费支出、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处理,在会计报表中的列示,在附注中的信息披露,以及研发准备金的纳税调整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
上述各章未尽事项,可在本章中明确。
附件5
南通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支撑我市产业转型和新兴产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统筹全市新型研发机构规划、备案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是辖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建设与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未来产业规划布局,以产业技术创新为主要任务,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其主要功能为:
1.开展技术研发。围绕南通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发展需求,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2.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面向市场,推动科技成果在南通转移转化。
3.孵化科技企业。以科技研发为基石,以技术成果为纽带, 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育成。
4.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南通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南通境内注册成立多元投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独立法人运营公司,各出资方应以货币形式出资,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可三年内分批到位);原则上人才团队持有50%以上股份,当前参与持股的团队人数不少于 3 人,承诺未来三年内团队持股人员不少于 10 人、核心科技人员个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 15%。
(二)多方共建。须拥有与所在地政府共建协议;须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的国家级科研平台或近三年获得过绩效评估良好等次以上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原则上一个科研平台只参与一家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三)具备研发条件。具有与发展相适应的研发设备和场所且有实质的研发活动开展。承诺三年内专职研发人员占总员工数比例不低于30%;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四)投资多元化。有一定的产业基金或社会资本参与入股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各参与方协商确定持股比例。鼓励已经在南通注册事业单位的科研院所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变,在原有平台上成立运营公司,充分发挥事业、企业单位两个平台的作用。
第五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认定程序:
(一)申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根据每年申报指南自愿申请。
(二)部门推荐。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到市科技局。
(三)形式审查。市生产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
(五)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对认定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文备案认定。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南通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
2.有关共建协议;
3.法人证书或其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才团队持股情况;
4.所开展研发服务、孵化企业的证明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第七条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
1.对市区列入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
2. 市区列入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上年度研发投入(非财政经费)的20%,五年内给予单个机构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南通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绩效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研发机构设备购置、项目研发、人员经费、办公运行经费等。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季末按照要求填报本季度经营信息,每年1月底之前提交上年度经营基本信息和建设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条 所属县(市)区(园区)负有对辖区经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跟踪推进与监督管理职责,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建设条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存在科研失信及其它严重影响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于1个月内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由所属县(市)区(园区)负责审查,形成明确意见后书面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按要求使用财政扶持资金作出承诺。对政策兑现过程中,存在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并将该企业或依托科研平台或相关责任人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园区)负责对辖区新型研发机构所获各级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同时及时了解新研发机构发展情况,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做好社会信用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中的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6
南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年度绩效星级评定实施办法
一、评定对象
取得市级以上认定或列统超过一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二、评定组织
市科技局负责对满足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星级评定,并发布绩效星级评定结果。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参与绩效星级评定,做好绩效星级评定材料的审核、推荐、上报工作。
三、评定内容
依据自身建设、服务能力、孵化能力、创新创业等方面建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星级评定指标体系,分别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评定,绩效星级评定指标详见附件。
四、评定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星级评定通知,明确具体绩效星级评定要求。
2.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填写绩效星级评定申报材料,并附佐证材料。
3.审核、考察、推荐。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填报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并组织对辖区内申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现场考察,出具考察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4.综合评定。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填报的年度数据,分别依据“南通市孵化器绩效星级评定指标”、“南通市众创空间绩效星级评定指标”(附件)进行综合评定,并对排名前50%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现场抽查。
5.公布结果。市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系统填报数据和现场考察结论,研究确定绩效星级评定结果,并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文公布。
五、评定结果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含)以上按得分排名,前15%的评定为“五星级”、前16%-45%评定为“四星级”、其余为“三星级”。市区孵化器评定等级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市区众创空间评定等级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县(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评价等级为“五星级”、“四星级”的由所在县(市)根据各自政策给予奖励。全市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统一授牌。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归口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督导,确保一年内整改到位,且不得提档升级;连续两年绩效星级评定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是省级以上的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资格。
六、有关要求
1.对于放弃绩效星级评定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评定资料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当年绩效星级评定视为不合格。
2.孵化器未按省绩效评价上报材料的,众创空间未按照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的,当年绩效星级评定视为不合格。
3.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直接取消其相关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并记入科技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附件:1.南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星级评定指标
2.南通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星级评定指标
南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星级评定指标(2021版)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身 建设 (20) | 运营 管理 (10) | 1.孵化器的体制机制及运营模式 | 4 | 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由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和运营,管理制度完善,具备专业服务能力,通过ISO认证或者其他相关行业认证(3-4分)。孵化器投资主体单一,设立了专门的管理和运营机构,负责孵化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管理制度相对健全,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0-2分)。 |
2.孵化器信息化管理水平 | 2 | 建立了面向在孵企业的网络服务系统和孵化器自身使用的网上办公系统(得2分,否则得0分)。 | ||
3.孵化器日常统计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 2 | 孵化器积极按照要求填报火炬计划年报统计、孵化器季报统计、绩效评价数据及有关调查数据等,填报的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 ||
4.年度孵化器在众创空间和加速器建设方面的工作 | 2 | 孵化器通过自建、合作共建或引进等方式,建设了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加速器,并获得了市级以上资格认定。 | ||
团队 建设 (6) | 5.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水平 | 3 | 拥有企业化、专业化运营6人以上团队得3分,非企业化运作不得分,非专业化运作不得分;团队小于6人,配置不健全酌减。 | |
6.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器从业人员比例 | 3 | 运营团队中接受专业培训比例超过60%得3分,低于指标不得分。 | ||
场地 建设 (4) | 7.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 | 4 | 孵化场地大于10000平方米以上得4分,少于10000平方米按比例得分。 | |
服务 能力 (40) | 融资 服务 (12) | 8.年度获得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 2 | 获得融资的企业数2个得2分,少于2个按比例得分,多1个加0.5分,加分不超过1分。 |
9.通创币兑现企业数 | 10 | 通创币兑现企业数2个得10分,少于不得分,多1个加1分,加分不超过3分。 | ||
技术 服务 (7) | 10.年度孵化器自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入及服务企业情况 | 3 | 专业化孵化器自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联建1个得3分,未建不得分。 | |
11.孵化器签约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 2 | 签约的中介服务机构3个得2分,少于按比例得分。 | ||
12.年度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次数 | 2 | 产学研合作6项得2分,少于按比例得分,超过1项加0.5分,加分不超过1分。 | ||
创业 辅导 (21)
| 13.签约并实际服务的创业导师数量 | 2 | 签约创业导师4人得2分,少于按比例得分。 | |
14.年度组织开展各类创业辅导与培训、创业大赛等活动的次数 | 3 | 活动6次得3分,少于按比例得分,超过1次加0.5分,加分不超过2分。 | ||
15.年度参加科技创业大赛报名及获奖情况 | 16 | 报名项目8个得16分,少于年度通知要求报名数量不得分,其余按比例得分,超过1个加0.5分,加分不超过5分。进入国家大赛总决赛、省大赛总决赛、获得市大赛三等奖以上的1个项目分别加3分、2分、1分,加分不封顶。 | ||
孵化 能力(30) | 孵化 效率 (26) | 16.在孵企业数 | 3 | 在孵企业30家得3分,少于不得分,超过1个加0.1分,加分不超过2分。 |
17.是否获得国家级、省级孵化器认定 | 2 | 获得国家级、省级孵化器认定分别得2分、1分。 | ||
18.年度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数 | 8 | 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8家得8分,少于不得分,超过1家加1分,加分不超过4分。 | ||
19.年度在孵企业进入“小升高”培育库数 | 3 | 入库3家得3分,少于按比例得分,超过1个加1分,加分不超过2分。 | ||
20.年度在孵企业培育成高企数量 | 8 | 孵化高企4家得8分,少于按比例得分,超过1家加1分,加分不超过4分。 | ||
21.年度在孵企业培育成科创型企业数量 | 2 | 培育科创型企业2家得2分,少于按比例得分,超过1家加0.5分,加分不超过2分。 | ||
获奖 情况 (4) | 22.年度获得市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数 | 2 | 获得市以上支持的项目1个得2分,超过1个加0.5分,加分不超过1分。 | |
23.年度获得南通市政府、省级部门以上荣誉数 | 2 | 获得荣誉1个得2分,超过1个加0.5分,加分不超过1分。 | ||
社会 贡献 (10) | 吸纳 就业 (5) | 24.年度大学生创办企业数 | 2 | 大学生创办企业2家得2分,少于按比例得分,超过1家加0.5分,加分不超过1分。 |
25.孵化器就业人员总数 | 3 | 就业人员超过200人得3分,少于不得分,超过10人加0.5分,加分不超过2分。 | ||
毕业 企业 (5) | 26.毕业企业数量 | 5 | 有10家得5分,少于不得分,年度新增1家加1分,加分不超过3分。 |
南通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
星级评定指标(2021版)
主要指标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管理 服务 能力 (20) | 1.专职管理人员数 | 4 | 3人得4分,少于3人不得分,超过1人加0.5分,加分不超过2分。 |
2.合作的服务机构数 | 4 | 签约2家得4分,少于按比例得分,超过1家加1分,加分不超过2分。 | |
3.签约的创业导师人数 | 4 | 签约4人得4分,少于4人不得分,超过1人加0.5分,加分不超过2分。 | |
4.注册、财务、人事、法务服务 | 4 | 有其中一项服务能力得1分,最高4分。 | |
5.参加统计调查工作情况 | 4 | 按要求参加统计得4分,未按要求不得分。 | |
孵化 能力 (46) | 6.在孵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 | 10 | 在孵团队和企业总数20家得10分,少于10家不得分,其他按比例得分,超过1家加1分,加分不超过5分。 |
7.年度在孵团队注册企业数 | 10 | 年度新注册企业5家得10分,少于按比例得分,每超过1家加1分,加分不超过5分。 | |
8.年度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数 | 16 | 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2家得16分,少于不得分,超过1家加2分,加分不超过8分。 | |
9.年度在孵企业进入“小升高”培育库数 | 5 | 入库1家得5分,超过1家加1分,加分不超过3分。 | |
10.设立或签约合作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 | 5 | 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1个以上,得5分,投资项目多1项加1分,加分不超过3分。 | |
创新 创业 能力 (34) | 11.年度组织开展各类创业辅导与培训、创业大赛等活动的次数 | 5 | 组织活动5次得5分,少于按比例得分,每超过1次加0.5分,加分不超过2分。 |
12.年度参加科技创业大赛报名情况 | 16 | 报名参加市科技创业大赛项目4个得16分,少于年度通知要求报名数量不得分,其余按比例得分,超过1个加2分,加分不超过6分。 | |
13.在孵团队或企业获得投融资金额 | 5 | 获得融资企业或团队2个得5分,少于按比例得分,超过1个加1分,加分不超过3分。 | |
14.通创币兑现团队和企业数 | 8 | 通创币兑现团队和企业数2个得8分,少于按比例得分,多1个加1分,加分不超过4分。 | |
加分项 | 15.在孵企业或团队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 | 3 | 每个项目计1分,最高3分。 |
16.科技创业大赛获奖情况 |
| 进入国家大赛总决赛、省大赛总决赛、获得市大赛三等奖以上的1个项目分别加3分、2分、1分,加分不封顶。 | |
17.年度在孵企业培育成高企数量 |
| 孵化高企1家加3分,加分不封顶。 |
附件7
南通市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研发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本办法所指研发机构是指正常建设运行或列入统计满一年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具体分为企业类研发机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应用基础研究类研发机构:省列统新型研发机构、市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服务类研发机构:公共服务平台等。
二、评价内容
围绕“五有”(有场所、有人员、有投入、有机制、有成效),根据各平台立项标准,结合年度推进情况,重点考核各指标年度新增量,综合考虑累计总量等因素,按比例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
三、评价方式
企业类研发机构分行业领域,每年抽取相关领域进行绩效评价,三年全部轮流一遍。应用基础研究类、公共服务类每年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方式主要有单位自评、专家会评、现场考(抽)察、局长办公会综合评价等。
四、组织流程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每年初发布研发机构绩效评价通知,明确具体绩效评价要求。
2.自主申报。被评价对象须按照通知要求自愿如实申报绩效材料。
3.审查推荐。各县(市)区(园区)负责对提交材料初审和实地勘察,推荐名单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企业类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时由各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形成评价排序名单报送市科技局。
4.评审考察。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材料进行评审,形成现场考(抽)察名单,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抽)察,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5.公布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对外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文公布。
五、奖惩措施
绩效评价结果按比例设置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0分(含)以上的按得分排名,排名前20%的为“优秀”、排名21%-45%的为“良好”,其余为“合格”。上年度未填报107-1、107-2统计表的,不得评为“优秀”。
对企业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公共服务类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取消原研发机构认定。
六、其它事项
1. 放弃绩效评价的、存在信用严重不良记录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均视为不合格。
2.对弄虚作假的、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评价资格,按不合格处理,并记入科技不良信用记录名单,追究相应责任。
3. 同一机构当年只能参加一次绩效评价,同时获得省市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本办法中奖励政策适用南通市区范围内机构,各县(市)可自行参照执行。
七、附则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类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应用基础研究类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公共服务类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类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2021版)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
一 | 研发条件与能力(25%) | 研发投入及增速 | 15 |
研发设备及场地 | 5 | ||
承担科研项目数 | 5 | ||
二 | 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25%) | 研发人员及增长数 | 10 |
硕士以上研发人员数及增长数 | 10 | ||
领军人才或建有人才工作站点数 | 5 | ||
三 |
研发产出与运行绩效(40%) | 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获得知识产权及奖励情况 | 10 |
新产品产值、销售占比 | 20 | ||
依托企业产值、行业影响力提升等 | 10 | ||
四 |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10%) | 产学研合作 | 5 |
内部运行管理 | 5 |
应用基础研究类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2021版)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
一 | 研究水平及成果(50%) | 机构定位、研究方向及优势特色突出性 | 5 |
被SCI、EI检索及核心期刊收录论文数量 | 5 | ||
在主要研究领域新授权发明专利数量 | 10 | ||
在本市已转化科技成果数量 | 20 | ||
承担各级科技项目及获得资助情况 | 10 | ||
二 | 科研队伍及人才引进培养(20%) | 机构负责人与学术带头人水平及作用 | 5 |
研究队伍的结构和专业水平 | 5 | ||
人才引进与在职人员培养 | 10 | ||
三 | 研发机构基础条件(15%) | 科研及实验场所及配套设施面积(相对集中) | 5 |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新增研发设备 | 10 | ||
四 | 管理与运行(15%) | 管理制度、运行环境和安全生产 | 5 |
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执行 | 5 | ||
开放合作及对外交流 | 5 |
公共服务类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2021版)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
一 | 运行管理(25%) | 总体定位与服务方向 | 5 |
运行机制 | 10 | ||
财务状况 | 10 | ||
二 | 服务能力(25%) | 人才队伍 | 10 |
服务场地 | 5 | ||
仪器设备(数据库)等科技资源 | 10 | ||
三 | 服务成效(50%) | 服务企业数、营业收入 | 20 |
带动产业发展情况 | 10 | ||
科技资源及公共技术共享程度 | 10 | ||
对外合作交流 | 10 |
附件8
南通市长三角协同创新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及《沪通科技创新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21〕6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三角协同创新专项项目是指南通市与长三角区域创新主体围绕制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联合开展的重大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前沿与关键技术攻关、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协同创新项目。
第三条政府重点支持南通市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以下三类长三角协同创新专项项目:
1.产业化项目:指市区企业与长三角区域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的重大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主要为科技成果实现产品化、商品化、示范化。
2.开发研究项目:指市区企业与长三角区域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的前沿与关键技术攻关,形成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获得样品、装置、工艺及相关知识产权。
3.协同创新研究项目:市区企事业单位获得长三角沪、浙、皖两省一市省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计划并获得立项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立项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资助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资助200万元,后补助方式。
(二)开发研究项目:每个项目资助50万元,后补助方式。
(三)协同创新研究项目: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不高于企事业单位项目新增投入),后补助方式。
第六条 管理职责与分工
1、市科技局牵头长三角协同创新专项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年度项目建设方案(包括主导产业、重点技术领域、关键环节及研究方向、实施条件等)和年度预算建议。
2、市科技局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负主体责任。根据年度任务,审核年度预算建议;负责制定长三角协同创新专项项目遴选方法;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遴选、备案、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
3、市财政局为专项项目资金监督与评价部门,负责长三角协同创新专项年度预算复核、下达通过验收的项目有关补助资金。
4、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备案与验收材料的审核把关、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发布项目备案通知。根据年度建设方案,市科技局制定并发布年度长三角协同创新专项项目申报备案通知,明确项目备案的实施主体条件、产业(行业)重点领域、备案申报的具体要求等。
第八条项目备案申报。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符合年度项目申报备案通知要求的项目实施主体,依据通知填写《项目备案申报书》,列明项目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包括税收增长、就业增加等),经企业所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九条项目备案确认。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行业及财务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对符合专项宗旨、预期技术成果领先、经济与社会效益明显等的项目择优备案确认。经市科技局公示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长三角协同创新专项项目备案确认通知》。
第十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长三角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备案确认通知》明确的相关内容,落实项目实施所需的必要条件,开展项目的联合研究与开发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为项目管理部门,对专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帮助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真实性负主体责任,接受管理部门指导、检查和监督,并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项目的评估和其他相关工作。对项目新增投入、应税销售及其他项目各类产出应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市科技局同意,可延期1年。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全部或部分完成《长三角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备案确认通知》约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后,可在项目实施期内提出验收(终止)申请,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材料审核同意后,提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材料应包括项目技术与任务总结以及其他项目实施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有权对履行异常的项目,做出暂停、取消项目备案的决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
1、市科技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提出年度专项支持方案及预算建议后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复核后列入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对经市科技局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和市科技局的拨款通知将补助资金兑现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
1、市科技局在项目结束后两年内进行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2、市财政局按本市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再评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等纳入信用管理。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及相关人员,除按要求退回经费、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外,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专项项目各相关决策、管理和推进的工作人员,在落实本办法中,虽能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但因非主观意愿因素而造成管理失误与缺失、或未能实现约定的各项目标、或未能实现项目应有的影响的,应给予容错免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9
南通市科技开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科技开放合作项目的管理,依据《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21]6号)、《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通科计[2019]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开放合作项目鼓励企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需求,与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家或地区,开展跨国(境)联合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第三条 市科技开放合作项目设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平台建设(海外研发机构、“一带一路”建设示范单位)等项目类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受托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审核、项目资金下达、经费绩效再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需求,每年编制发布市科技开放合作项目申报通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期一般为二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第七条 项目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优先支持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和具有示范性的国际创新合作项目。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科技咨询专家库中抽取,必要时可按一定程序聘请库外专家。每个评审组由专家5名或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保密制度。项目评审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
第九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公示,同时经市财政局抽核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市科技局发布立项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科技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中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关键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做好跟踪监管工作,出现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同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完成全部合同考核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主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申请验收必须提交完整的项目申请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项目经费结算表、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1人。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验收未通过、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0
南通市基础科学研究计划和社会民生
科技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基础科学研究计划和社会民生科技计划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基础科学研究计划重点资助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前沿科技研究,以加强人才储备和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市社会民生科技计划根据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重点资助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应用,着力提升科技惠民、惠农的实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基础科学研究计划和社会民生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项目实行面向全市、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项目实施期限二年。
第六条 项目申请条件:
1、第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为所在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前完成项目验收;
2、第一申请人无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且只能申请一类计划中的一个项目;
3、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是在南通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高校院所和有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人应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如实填报《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及必要附件,项目组成员应在申请书上签名,不得代签。
第九条 项目采取直接申请和汇总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市直部门申请的项目由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汇总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采取网上评审的方法。项目申报材料上传网评系统,市科技局根据申请项目的专业领域,由系统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领域专家形成专家组,专家登录系统进行不见面评审,系统自动生成评审得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总数和经费总额度确定立项比例,系统根据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按立项比例自动生成立项清单,并在局网站公示。同时,市财政局抽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政府批准后市科技局发文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应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全过程实行回避与保密制度。评审专家不参加本人申请项目所在组的评审,回避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项目。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申请人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得泄露申报人信息和评审结果。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档案,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如遇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动和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等事项,以及因不可抗力需延期、调整、中止等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并由主管部门具文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需提交的研究成果形式包括:发表论文、著作、软件、原理性模型、发明专利、经济或社会效益及示范推广应用、成果转化、临床应用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南通市科技计划验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或所属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市科技局审批,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市基础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助3万元。市社会民生科技计划面上项目资助1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20万元。
第十九条 经费参照《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管理,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劳务费及其他支出等。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对以“打招呼”“走关系”等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秩序的请托行为,按照《科技部关于<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织、评审和立项工作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组全程跟踪、全面监督,实行全程留痕管理,确保各个环节公开、公平、公正。对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1
南通市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南通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通委发〔2021〕6号)、《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通科计〔2019〕9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提供支撑的课题研究。
第三条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是:市委、市政府重点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体制改革、政策法规、产业发展、成果转化、金融创新等问题研究。
第四条 南通市科技局负责南通市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每年编制并发布《南通市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年度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并在南通市科技局网站发布。
第五条 鼓励市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组建研究团队,明确研究人员承担的任务,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研究团队人员原则上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计划申报立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选题、立项研究的针对性、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重点评价是否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预期研究成果的应用前景,重点考虑实际应用效果;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研究团队研究能力的综合水平,以及人员构成、研究基础等;
(五)申请经费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七条 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分为指令性计划项目和指导性计划项目。指令性计划面上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项目研究费用分两次拨付,《合同书》签订后拨付70%,项目验收结题后拨付30%。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立项申报、专家评审、局办公会研究决定,最终确定拟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市财政局抽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市科技局下达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立项计划文件。
项目实行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招标择优的立项原则。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5名专家组成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一项目按评分从高到低排序,由专家组提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立项方案,拟立项的指令性计划项目须为最高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市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文件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办理签订合同书等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周期6个月。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项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或者继续实施的,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内向市科技局书面申请延期、终止或者撤销项目。市科技局同意延期的项目,应当在延期日期截止前完成;同意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应当退还全部研究费用且1年内不得申报市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项目;未经同意不按期完成或者终止的项目,应当退还全部研究费用且3年内不得申报市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市科技局依据《合同书》及相关要求对研究成果进行综合评价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有:是否达到《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要求,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是否清晰正确,研究成果的水平、作用和创新性,研究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实用性、可操作性等,并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二条 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项目,根据合同约定终止研究任务,不再支付剩余的一半费用且2年内不得申请市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成果被以下方式采用的,作为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项目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市委、市政府以文件形式采纳的;
(二)市委、市政府以批示形式得到肯定的;
(三)人大、政协作为提案、议案采用的。
第十四条 对评出的优秀课题项目,每年将在南通市科技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对所有验收合格的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项目,每年汇编成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南通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29日印发 |